关于表注的说明
(一) 本规范第二章所列的噪声限制值,是对噪声级的限制值,即A声级的限制值,所有分贝单位均不注明A计权。
(二) 有关的测试方法,将在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方法》中做出规定。
(三) 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是根据人耳接受噪声能量相等的原理提出的;即:接触93dB噪声4小时所接受的能量,同接触90dB噪声8小时所接受的能量相等。这个原则已为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
第2.0.2条工业企业的厂界噪声限制值,主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衔接。环境类别的意义如下:
“特殊居住区”是指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地区(如休养区、高级宾馆等)。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和文教、机关地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商业中心”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鉴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于噪声级的限制,是受噪声危害建筑室外1米的声级值,而厂界并不一定紧邻厂外的建筑,故作了第②条表注。
制定本条时,还参考了国外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