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型的法律部门,由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及环境保护政策等组成。但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很不完整,甚至矛盾,并与《民法通则》脱节。立法的缺陷给司法审判实务带来困难。
据悉,环境保护部门至今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住宅室内的低频噪声标准。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等都是为了保护地方区域环境制定的区域性质的环境噪声衡量标准,每个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数
值相差5分贝之多,而且测量时应该在室外一米处测量。对必须在室内测量的两个方法都规定噪声的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或比相应标准低10分贝。
比如,城市一类区域白天应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大多数人体对住宅室内的噪声容忍度和医学要求的指征应该是一致的,根据环保局多年前制定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衡量每个具体案子,会使公民因所住地方区域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噪声限值标准,确实有不合理的情况。
可是,目前环境标准仍是审理案件最直接的依据,如果适用能够保护原告的环境权即应严格参照,如果参照后不能体现环境立法精神和原则,应该再从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则来考量。类别适用区域白天夜间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50401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5545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503工业区6555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道道路两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