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计算机房的噪声限制值。主要依据如下:
(一) 参考现有标准:
苏联标准:
计算室、电算站 50dB;
控制室(工作间) 60dB;
西德工作地点标准(76年5月):
脑力工作 55dB;
美国ASHRAE标准:
资料室、计算工室 45~65dB;
美国S—761—1975《工程标准参考资料》:
控制室、打字室 55dB;
我国水电站《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SDGJ4—78;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通讯室,一般允许连续噪声级55dB;
******允许连续噪声级65dB;
我国《炼油化工建筑设计技术措施》(80年5月):
电话总机室、计算机室、化验室、控制室 45~65dB;
我国《机械工厂土建设计技术条件》(79年9月):
计算机房 50dB;
我国原一机部汽车工厂设计处76年3月分布的《电子计算机房设计》:
机房“一般经过消声措施,希望将计算机房的噪声水平控制在<65dB”。
(二) 本标准编制组进行实测的典型结果如下:
(三) 关于计算机房的噪声限制值,需要说明的是,在实测中发现许多计算机房在打印机动作时发出高达80dB的噪声,这实际上已经对计算工作人员造成干扰,因此是应该加以控制的。从技术上说,也不存在很多困难,费用也不会很高,设计中可以加以控制。
本规范规定的计算机房噪声限制值,是指空调系统与机组全部运行时的噪声级。据调查测试,某些大中型机及部分小型机的运行噪声,特别是打印机动作的噪声,以及冷却风扇的噪声,使得现有一些标准规定的50~60dB实际上无法达到。考虑到本规范适用于各行业各类别的情况,以及实际操作人员的主观反应,本规范作了2.0.1条的规定。
(四) 关于控制室的噪声限制值,应当说明的是:目前,我国确有一部分主控制室或集中控制室的噪声超过60dB。但是,由于主控制室等是工业企业(如电厂等)的核心要害部位,应当而且往往建设单位也愿意花费较多的投资来保持尽可能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