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通过推广网格化的城市精细管理模式,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大力推行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管道系统,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以及城镇污水收集率。对于已建污水处理厂,通过完善管网,解决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匹配的问题,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对于在建和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充分做好污水管网布设与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配套的评估工作,使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效益******化。
重视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监管力度,要求规模大于1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行污泥外运的三联单制度。以“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为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农用、填埋、焚烧以及综合利用等方式使污泥得到安全处理处置。同时,将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与污染物总量减排挂钩,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污水处理厂,酌情减少其污染物减排量。
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重点改造大城市和发达地区、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其他地区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升级改造工作。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为2611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2038万吨/日,县城527万吨/日,建制镇46万吨/日。东部地区794万吨/日,中部地区1318万吨/日,西部地区499万吨/日。
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在缺水少水的地区,应大力发展再生水回用技术,将再生水利用至工业、市政、景观等领域。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和加压泵站。在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统。加快建设尾水再生利用系统,鼓励回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用水等。到2015年,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按需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管。“十二五”全国各县均应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东部、中部地区应逐步将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重点建制镇纳入污水处理范畴,推进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地级市达到85%,县级市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水平和污水处理实际需求确定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并从总体上合理控制污水处理设施建
设的增长速度,提高发展质量和效果。强调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平衡发展,防止出现部分地区能力过剩,部分地区又存在能力不足的局面。
对于正式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强化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比对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大对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加强对违法污水处理厂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鼓励乡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的村庄要推进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推行“以片为主、点片结合”的治理模式。在居住集中区域及其周边,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差、边远地区的村庄,推广分散型、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覆盖范围向周边村镇延伸,实现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共享共用。进一步开展农村集镇生活污水总量减排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