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