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中,约有40%的水是与人们生活紧密接触的,例如饮用、洗浴等,这些方面对水要求很高,不能被中水替代;还有多达60%的水用于工业、农业灌溉、环卫绿化、冲洗车辆和地面等,大部分对水质要求不高,若使用中水不仅在水质上完全符合用水标准,而且能节约大量的新鲜水,相当于开辟了一个新水源,有着极好的发展前景。 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是对水自然循环过程的人工模拟与强化。城镇供水的80%转化为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其中70%可以再次循环使用。通过污水回用,可以在现有供水量不变的情况下,使城镇的可用水量增加50%以上。 一些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是开源节流、减轻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城市缺水的有效途径之一,不仅技术可行,而且经济合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需要健全的法制保障和全面统一管理,而在我国两者都很薄弱。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单靠政府行为,没有市场推动,必然动力不足;单靠市场推动,没有政府引导,也必然难见成效。因此有必要充分考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特点,既要靠市场推动,也要加强政府行为。强有力的政府推动和切实有效的广大用水户的积极自觉行动相结合,才可能促使我国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我国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起步晚,工程设施设计、建设的标准、规范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均不完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目标是多方面的,包括农业生态、市政杂用、工业用水、生活杂用及补充地下水等,每个目标对水质的要求不同,编制出台不同用水目标的再生水水质标准是进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重要前提。 因此,我们要重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配套,并在实践中验证,随时修订和改进,并开展相应的管理体制研究。制订鼓励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与运营的管理政策和经济政策,采取行之有效的鼓励政策和行政管理手段,促进工、农业生产部门和市政用水部门积极使用再生水。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建设或改造中,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改革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保障每一个再生水使用单位,在卫生安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筹方面,享有免受不良影响的基本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