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对噪声有了规定,违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规定,在新建居民区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当日12时至15时、21时至次日8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当日20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在中考、高考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装修、修缮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施工单位在禁止的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未向附近居民公告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高考期间规定的,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